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誹謗與言論自由
「誹謗與言論自由」—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第22期夏季號2017 網上閱讀:請按此 許多地方也有誹謗法律,以保障個人名譽免受惡意損害。不過,一旦當權者或大財團濫用誹謗訴訟打壓批評者,或向傳媒施加不當壓力,就會窒礙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誠然,誹謗限制言論自由,但關鍵是何謂合理限制。 限制必須出於必要,合乎比例 人人享有言論自由,此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二)條所保障。不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可受到限制,但限制必須符合公約第十九(三)條: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和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誹謗法正正出於「尊重他人權利和名譽」的合理理由,只要限制出於必要,合乎比例,符合公約第十九(三)條,就可屬合理限制。 政府首腦應有包容不同意見的胸襟 香港終審法院指出「言論自由(或發表自由)是一項對香港這個文明社會極其重要的自由,並獲《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給予憲制保證。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項最重要元素」。[1] 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舉足輕重,因為它讓不同意見百花齊放,促進公開討論,有助解決衝突和消弭緊張局面,亦可實現問責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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