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應考慮從寬處理宣誓案判決的影響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7月14日頒布關於政府質疑4名立法會議員是否因拒絕或忽略宣誓而喪失議員資格的案件,法院裁定該4名議員皆因未能符合就職宣誓的法定要求而喪失其議員資格。 兩宗宣誓案 法律依據不盡相同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這件案件和去年的梁游案(梁頌恆、游蕙禎)都是關於議員的宣誓和喪失資格的訴訟,但在兩宗訴訟中法院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不盡相同。 在梁游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慶祥法官指出,即使不援引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關於宣誓問題的釋法,而只應用香港的本地法例(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基本法》的有關條文,該兩名議員也應被裁定因拒絕宣誓而喪失其資格;而在該案的法庭辯論中,主要的爭拗點其實並非兩名議員的言行是否構成拒絕宣誓,該案的法律辯論的焦點在於法院是否有權和應該在該案中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就立法會主席作出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 在本月關於4名議員的判決中,雖然處理案件的也是區慶祥法官,但他在判辭中除引用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外,也引用了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文本以及香港其他法院關於如何看待人大釋法的判例,從而作出這次判決。從本案判辭中我們可以看到,去年11月的人大釋法構成這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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