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揭示人權侵害而受牢獄之災的曼寧
「喂!你有冇聽過曼寧嘅故事?」 「萬寧?你講緊藥房呀?」 「唔係!希望揭示美軍侵害人權真相而被判入獄的曼寧。」 在不少國家,洩漏國家機密文件是可足以構成刑事罪行的。的確,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下,洩漏國家機密文件或對社會整體構成危險,但若果文件內容是記載著政府濫用權力,以及剝削人權的罪行與記錄,而你又是手握文件的人,你會如何決擇? 為人所熟悉的斯諾登Edward Snowden面對嚴重侵犯市民私隱的稜鏡計劃,就選擇公開(公開甚麼?);而作出此選擇,成為吹哨人(Whistle-blower)的,不止他一人。 曼寧(Chelsea Manning)曾入伍美國軍隊,深入伊拉克戰地服役,擔任情報分析軍官;因此,她接觸到多份紀錄,知悉美軍在伊拉克侵犯人權的狀況:包括在未按排審訊下就把涉嫌違法者監禁。她是個愛國而富正義感的人,當看到這些紀錄,在公義與對愛國之間掙扎 – 最後,她還是決定,將這些機密文件讓「維機解密」公之於大眾眼前。[4] 這一個決定,卻換來近半生的牢獄之災的判決 — 一般來說,洩漏政府機密文件可能只會被判罰入獄一至兩年,可是曼寧卻被判罰入獄三十五年![1] 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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