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判決值得商榷
在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騷亂案中,兩男一女被指向警方丟擲玻璃瓶及竹枝,被香港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成立,並於今年3月17日,均被判囚三年,成為1997年後最震撼的「暴動罪」案例,也是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後17年來第一案。目前「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十年,但是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是七年,高等法院則可判十年。三名被告分別是香港大學女生許嘉琪(23歲)、學生麥子晞(20歲)、廚師薛達榮(33歲)。據悉,他們三人將會上訴。 區域法院沈小民法官指他們三人當時的行為已經毫無疑問觸犯了暴動罪。他表示考慮暴動罪判刑的因素包括:(一)暴力程度;(二)暴亂規模;(三)有無預謀;(四)參與人數。沈法官認為本案所涉暴力、參與人數不下於1989年越南船民白石船民中心暴動案,因此決定重判。沈法官強調:「暴力就是暴力,無論有任何不滿,一旦使用暴力就沒有分別」;暴力對人和社會的傷害,不會因暴動目的而有所改變;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要判處「阻嚇性刑罰」,要表明「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以防止同類罪行發生,危害公眾安全」。 沈小民法官表示:暴動是指集體暴力行為 ,不是個人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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