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廿六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本文要指出所謂「同性婚姻平權」其實是扭曲話和謊話,「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會引來不公義的立法,盼有識之士明察,不人云亦云。為何是偽平權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說為乃同等或平等的事,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明顯是。「異性結合」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同性結合」不是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兩者根本不等,卻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明顯也是。至於弄虛作假之聲稱平等,所跟著帶來的便自然會是偽平權 / 偽平權的命題。為何是偽命題第二,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一個「為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而設的制度,對於有些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社會的下一代繁衍及其所需保障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相親愛的私事,我們可不難指出其盲點或語言偽術的所在: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的相親愛,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任何兩人的不再相親愛,且要分手,又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此外,為何「任何兩人」相親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呢?可見,「支持、鼓勵、嘉許或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根本不是「婚姻制度」建立的原因,所謂應要建「同性婚姻制度」,實質是偷換概念的偽命題。為何是偽公義第三,若「同性婚姻」入法是真平權、真命題、真公義的立法,不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那麼,《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呢?又何以沒有成員國在聯合國大會「正義地」為此提案,據理力爭,「強烈要求修正」呢?此外,那又為何歐洲人權法庭已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或平權,及因而裁定政府並非有責任加設「同性婚姻」的立法呢?為何會不公義第四,「同性婚姻」入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定會帶來侵害人權和教學平權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這可見於「同性婚姻」入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已須從教課書中強逼接受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等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便要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歧視」;至於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免遭被控「歧視」。其實,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會直接或間接導致學生在凡是有關於同性性行為方面的議題,均不得有全面之認識與思考和分辨能力的教學,都是屬於會侵害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教學平權的立法,因而不但是偽公義的立法,且是不公義的立法,及是違反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二)與(三)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與(四)款的立法。作者:家校及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偽平權監察群組作者簡介:我們關心性小眾,但反對任何散播不盡不實言論和偽稱「平權」的立法,及因此反對所謂「同性婚姻」的立法,我們的詳細分析和建議可見於「漣漪文庫」,網址:http://ripplescollection.weebly.com/。 性小眾 性/別 性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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