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匯思: DQ法官:委任法官應審查其立場嗎? 文:Billy Li
今年3月,政府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何熙怡女男爵及麥嘉琳女士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女男爵由2017年9月起獲委任為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麥嘉琳女士則由2000年1月起出任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直至2017年12月 [1]。根據《基本法》,任命需經立法會同意 [2]。 4月27日,立法會一委員會討論該兩項任命 [3]。部分議員,因該2位法官就同性婚姻的立場受一些市民質疑,關注該兩位法官會否因其個人立場影響終院日後判案 [4];張國鈞議員舉例指如果歐洲法官對「自決」非常開明,查詢現時是否缺乏機制考慮法官的價值觀 [5]; 李慧琼議員亦提問,假如法官支持聯邦制,而案件與又港獨相關,現行機制如何處理法官價值觀與案件的可能衝突 [6]。 以上議員的言論,令人焦慮,會否是香港就法官任命進行立場審查,甚至是考核愛國忠誠的序幕 [7]。任容事態惡化,隨時由DQ議員蔓延至DQ法官,司法獨立可以休矣,香港法治的處境只會雪上加霜。筆者認為,必須多作探討,與讀者分析就法官任命進行立場審查的弊端,對事件保持警剔。況且,該2位法官的任命尚未經立法會大會同意,探討並非紙上談兵,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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