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自治,何需「實質任命權」
特首選舉雖已結束,但縈繞整場選舉的「實質任命權」爭論,仍然繼續發酵。上週,特首梁振英撰文回應教育大學學生的文章,重申中央對特首的任命權是實質而非象徵性的,又指「實質任命權」是源於香港的自治權「遠較其他國內外城市」為高,所以特首必須獲得中央高度信任。梁振英這番言論,不但顯出他對自治概念的誤解,更反映「實質任命權」與「高度自治」之間的矛盾。 所謂自治,本質上是一種「地方分權」(Decentralization),即中央政府將部分權責和資源下放至下級政府。在學理上,地方分權又可分為三個層面,分別是行政(Administrative)、財政(Fiscal),和政治(Political)分權。行政分權即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某些範疇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權,例如教育、醫療和福利等;財政分權,是中央把部分收入撥給地方政府自由運用,或容許其自行徵稅;而政治分權,則是中央把地方行政首長由中央委任改為由當地居民選舉。地方自治要稱得上健全(Robust),就必須充分落實行政、財政,和政治分權,三為一體,缺一不可。例如一個地方政府即使獲得廣泛行政權,但如果財政仍事事仰賴中央撥款,將無法充分運用權力;又例如地方政府即使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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