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藐視法庭——回應李芄紫先生
上星期五,李芄紫先生在《明報》觀點版撰文,題為〈勿用藐視法庭罪打壓言論自由〉。他批評我於2月16日在《蘋果日報》刊登、指出高志森當時指摘法官判案有政治偏頗的言論是構成藐視法庭的〈給高志森公開信〉文章。 我本來是感謝李先生賜教的。他至少好像是嘗試分析藐視法庭言論為何應該受到《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保障。但我對他的觀點有極大的保留,所以決定回應。因版位有限,我不會回應李先生的所有論點,但這並不代表我同意或接受那些我沒有回應的論點: (1)公眾是有言論自由去批評法院或法官的,而言論自由是受基本法保障的。以七警案為例,對判決或判刑不滿的人絕對可以說法官錯判、七警無罪、刑期太重、法官的分析錯誤。 (2)就此,李先生說:「試想,『愛國愛港』團體一直對媒體上可以公開宣揚港獨不滿,泛民卻為之辯護為言論自由。如果用同一把尺,撐警察的言論又為何不是言論自由?」但兩者根本就不能相提並論。無論有些話是多麼難聽也好,近日大多的撐警、批評法院判決言論都不構成藐視法庭。這就是言論自由的體現。相反,建制陣營每次聽到「港獨」、「自決」等字眼就要喊打喊殺,胡說連提起都是違法或說要把言論全面刑事化。 規限言論自由的法律要有
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