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賢:杜絕濫權溫牀 警車須裝閉路電視
《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公約》,保障任何人面對執法人員時不受酷刑或不人道的對待。據此,警方有責任保障被捕者不受暴力對待,包括以措施防止違規情况發生,以及若有人遭非法的濫權、暴力對待,警方有責任調查及追究責任。本文將針對被捕者在警車上遭濫權對待的情况討論。 今年7月1日,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在示威期間被警員帶上警車,之後無條件獲釋。他投訴於警車上遭警員粗口辱罵、兩次腳踢下體、拉扯頭髮及推撞,有傳媒更拍到他遭警員拉扯頭髮的過程。然而相片未有拍到施襲者的容貌,涉事人很可能可以逃脫濫權的後果。 最近幾年,警察被不斷指控以暴力對待示威者,包括毆打沒有反抗的被捕示威者。有部分個案被證明屬實,濫權警員亦遭刑事追究,在此不再贅述。值得注意的是,監警會於2015/16年度處理了共346宗涉及警員毆打的指控,佔其整體通過的調查結果10%。由此可見,警員毆打市民的指控並不罕見。然而因為不同原因,當中只有50宗指控可進行全面調查的程序。該50宗指控中,有60%的個案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判斷警員有否濫權。然而這些指控都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因而沒有被監警會裁定為虛假不確的投訴。 筆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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