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苑姍、蔡玉萍:確立性別承認制度刻不容緩
終審法院在2013年裁定變性人W擁有婚權,並據此提及跨性別人士在其他法律範疇所面對的困難,促請港府正視。歷經數年,政府終在今年發表《性別承認法》諮詢文件,就應否及如何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諮詢民間。多月來,不同持份者踴躍發表意見,當中有根據法理及學術研究的識見,也有摻雜了偏見與恐懼的謬論。我們認為,政府及立法的工作小組應嚴謹地檢視這些言論和意見,在法理、事實、和人道的基礎上,盡快確立性別承認制度,以改善跨性別人士的困境,及維持社會的良好運作。 消除跨性別人士的生活困難 不可單靠行政措施 我們雖樂見政府開展諮詢,但不得不對政府以「應否設立性別承認制度」為諮詢起點表示失望。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本是政府的責任,一是為履行終審法院的裁決,二是為解決目前的制度缺陷。現時,跨性別人士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即切除原有生殖器官並構建異性生殖器官)後才能向入境處申請更改其身分證上的性別,但這個重置的新性別在法律上卻未能獲得承認。這是因為目前法律沒有規定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必須承認某人身分證所標示的性別作為其法律性別;在一般情況下 ,法律性別是依據出世紙上的性別,但現時並無機制容許任何人修改其出世紙上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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