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匯思:靠辱警罪提升士氣的警隊會有幾好(2) 文:文筆聊生
筆者就辱警罪是否立法這個題目在較早前已有論述,本來今天不再討論這個題目。剛巧今天看到前警務處長,現貴為港區政協委員的曾偉雄的訪問,他表示支持立法設辱警罪,認為設立辱警罪可以減少警民衝突。他更認為辱警罪如果早點設立,就可能沒有七警案的出現。面對如此歪理,筆者不得不再在這個題目重申立場,回應曾偉雄的說法。 用「歪理」去形容曾偉雄的意見其實並不過分。首先,曾健超並沒有對警務人員說侮辱性的說話或污言穢語,而他當日向警員潑液體,其行為本身就已經觸犯法例,所以筆者真的不明白為何設立辱警罪會阻止七警案的發生。曾偉雄這個講法就是將打人這個犯法的行為,推卸在示威人士身上,等於說「我今天犯法是因為你做得不對」,換句話說即是「如果你衰格,我打你就是應該的」。這正正就是為何筆者在上一篇文章說警方要檢討警隊的文化,現在連前警務處長都將這個推卸責任的理論堂而皇之說出來,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證明警隊本身並不認為七警打人的行為是不當的。 第二,曾偉雄認為設立辱警罪會阻止警民衝突,說到尾只是立法將市民滅聲,以為沒有人嘈就等於沒有警民衝突。香港於五六十年代的時候,沒有市民敢示威抗議警隊貪污,這是否表示社會十分和諧,市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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