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不要仁治變人治
每當有人跟我說,中國人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聽了總是覺得有點不自在。是否說中國人認為法律可以隨着人際關係左扭右轉、因人而異?如果是的話,為何中國人對法治思想如此薄弱?法律有否酌情處理這回事?當然有,但是酌情處理也須具一些令人信服的基本原則。 假如一位年紀老邁的拾荒者被控違法,法官可能從輕發落,甚至不要求被告支付堂費,這是法官有仁義之心所致,很多人會認為這並不違反法律原則。但同樣情况可否套用於最近宣誓事件的被告?在這類案件,豁免被告須負上堂費責任是否可算是行仁施義,相信很多人都會有不同的看法。法庭要求敗訴者支付堂費並非要懲罰他們,而是要求他們負上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要求法庭偏離這責任必須具有力及符合公義的理據;例如官司由勝訴者所引起,又或勝訴者在整件事上有不符合公義或浪費時間之行為,也須為堂費負上某些責任。儘管如此,在這些案例中,完全豁免敗訴者支付堂費之例子可說是絕無僅有。 社會上有人認為喪失議員資格的被告乃受「政治迫害」,法庭漠視選民意願,所以不應或不需負上支付堂費的責任。「政治迫害」之說是指政府利用法律,在政治上打擊異見分子。首先,事件起因不在政府,候任議員的行為乃經深思熟慮後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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